人生無常即正常,親人的過世除了要面對悲歡離合,緊接著還有許多事情需要處理,其中「繼承」程序也是其中一環,這篇元展就要來跟大家分享相關繼承順位知識。

繼承順位是指什麼呢?排序怎麼排?

當被繼承人已進行法路上的死亡宣告,那麼依據法律規定,遺產在還沒有完成繼承辦理前,在法律上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的狀態喔!

根據《民法第1138條&1144條》,所謂的繼承人,除了有「配偶」、「血親」兩種分別之外,在血親中更有繼承遺產順位之分。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,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但扣除剩餘財產後,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。

以規範來說,因為「血親」牽扯的人數比較多,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:

  • 第一順位繼承人:直系卑親屬(包括被繼承人子女、養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孫子女,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,以親等近者為先)。
  • 第二順位繼承人:父母(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,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,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,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)。
  • 第三順位繼承人:兄弟姊妹(包括同父同母、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、領養的兄弟姊妹)。
  • 第四順位繼承人:祖父母(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,如果是收養的,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)。

【元展知識庫】

知識補充1:配偶一定都分得到,但不是全部獨佔,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。例如:甲乙是夫妻,育有ABC共3位子女,甲過世後,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,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,都有繼承權,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。

知識補充2: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!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,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,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,後面的人才有機會。

繼承順位
繼承順位表格

繼承順位各比例怎麼看?

你會發現,了解繼承順位之後,繼承人這麼多,大家又可以分到多少財產呢?依據民法規定可以分為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兩種。

繼承順位和比例
繼承順位和比例

應繼分是什麼呢?

即在法律保障下,若沒有在遺囑中特別載明要留給每個繼承人多少財產的情況下,就會依照民法1144&1138條規定的比例分配給每個繼承人。

民法第1144條規定: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
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
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。

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。

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特留分是什麼呢?

則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載明要分給每個繼承人多少遺產,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特別偏愛某個繼承人,比如說重男輕女或是溺愛女兒討厭兒子,在遺囑裡將其中一方可以繼承的遺產寫得特別少,可能遺產10億卻只能拿到1元,因此立法保障每個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多少遺產。

民法第1223條規定: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
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

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

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3分之1。

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3分之1。

繼承順位孫子有遺產繼承權嗎?

根據民法§1139規定,前條(民法§1138)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,有以下2種情形:

生前立遺囑

在不影響繼承人的權益之下,被繼承人是可自行決定要如何處理遺產的喔,所以有些祖父母會在生前就把遺囑立好,寫明清楚要留多少遺產給孫子女,把愛留給金孫。

代位繼承

當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即已過世或喪失繼承權,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代位繼承。舉例來說,若孫子的父親先於祖父過世或喪失繼承權,那麼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父親成為代位繼承人,繼承祖父留給父親的遺產,這邊需要注意,只有第一順位才有代位繼承這個選項,其他順位的人都沒有喔!

繼承順位無子女頂客族、單身者遺產誰繼承呢?

時下許多人選擇不婚不生,被繼承人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,遺產又該由誰繼承才合法呢?大致也是有兩種處理情形:

生前已立遺囑

若被繼承人在生前已設想到未來無繼承人的情況,可選擇先立遺囑並指定將遺產留給想要給的人或單位。

生前未立遺囑

若被繼承人猝逝或生前並未立遺囑,就會依照前面提及的繼承順位找下一順位的繼承人,只要順位上的繼承人仍在世且未喪失繼承權,遺產就不會無人繼承;如果完全找不到任何順位的繼承人,此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債務後就會歸屬國庫。

生前未立遺囑
生前未立遺囑

債務也有繼承順位嗎?

值得注意的是,繼承人不是只有繼承亡者的遺產而已,就連往生親人的債務也會一併被繼承,因為債務、金錢與不動產等都是遺產的一部分,所以這裡會有很有趣的地方,就是當遺產大於債務的同時,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會打住,但是當債務大於遺產時,就可能因為拋棄繼承,繼承順位幾乎會跑過一輪喔!所以不能因為自己的繼承順位在很後面,就忽視這件事情喔!一不小心就會債務纏身。

債務繼承分「限定繼承」與「拋棄繼承」兩種方式,當債務過於龐大時,前面順位繼承人通常會決定使用拋棄繼承。

限定繼承的意思是什麼呢?

意思就是針對債務繼承,採用限定認為原則進行繼承,當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,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即繼承財產金額,其他債務就不需要再負擔。若繼承人債務有多筆,那計算方式就是將已知的債權按照數額,財產依照比例計算分別償還。

拋棄繼承怎麼執行呢?

需要留意拋棄繼承是有時效性的,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(少年及家事)法院,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,逾時就無法辦理。需要使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,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(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)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登記,那就會一律使用限定繼承喔!

繼承順位常見問題

媳婦女婿沒有繼承資格嗎?

法定上因為媳婦、女婿是屬於「直系姻親卑親屬」,非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,所以是沒有繼承資格的,必須透過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或是遺囑內載明,且不能損害到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權益。

房屋繼承順位怎麼排?

除非有事先立好遺囑指名留特定繼承人,不然就是只有繼承順位之分,不會討論繼承人可以取得什麼特定的遺產,所以不論財產繼承順位、土地繼承順位都沒有順序之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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